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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四问吕梁雷管门


聚鑫7天购4000雷管5吨炸药,被“正规审批”
方山1次缴3922雷管2吨炸药,疑“以罚代刑”

2010年8月31日,吕梁日报在第3版刊发一篇题为《方山聚鑫矿业有限公司 非法储存民爆物品被通报》的新闻。
该新闻内容如下:“日前,方山聚鑫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储存民爆物品被通报,并被作出罚款1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8月5日凌晨,方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大武镇高家沟村的聚鑫矿业公司私藏民爆物品。接报后,刑警一中队全体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缜密的调查排查。现场民警通过细致工作,最终在聚鑫矿已废弃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内发现了大量的炸药及电雷管。经清点,炸药约有1.7吨,电雷管共3922枚。民警们随即对炸药和雷管的来源展开调查。经询问比对,所查获的雷管、炸药都是通过正规审批手续,从方山县民爆管理中心购买所得。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聚鑫矿业公司7月20日至7月27日共向方山县公安局申请购买雷管4000枚、炸药4.992吨。2010年8月1日,方山县相关部门联合对聚鑫矿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方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即收缴了该矿雷管库和炸药库中的民爆物品,并对库房进行了查封。根据规定,当地警方已对聚鑫矿业公司进行了处罚。(记者 李雅萍 通讯员 尹拴海)”
上述报道至少显露出下列问题需要吕梁市方山县作出合理解释——
第一,聚鑫矿业公司在7月20日至7月27日七天的时间里,共申购雷管4000枚、炸药4.992吨,事后结论为“都是通过正规审批手续”。我国对民用爆炸物的购买使用是有严格限制的,审批机关在七天之内批给聚鑫矿业公司如此之多的爆炸物,且通过正规审批,不知该审批机关到底有多大的审批权限?其正规审批如此之多的爆炸物到底适用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显示,聚鑫的开采矿种和经营范围均是陶瓷土,而陶瓷土的开采无需这些爆炸物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聚鑫打着开采陶瓷土的旗号申购如此之多的雷管、炸药,意欲何为?审批机关明知聚鑫开采的是陶瓷土还审批如此之多的雷管、炸药,怎么还会得出“正规审批”的结论呢?
第二,方山警方查获的“炸药约有1.7吨,电雷管共3922枚。”而聚鑫在2010年8月1日被停业整顿之前申购雷管4000枚、炸药4.992吨,其余的3.292吨炸药,78枚雷管哪里去了?
第三,若查获的爆炸物“都是通过正规审批手续”取得,那么聚鑫取得该爆炸物就是合法的,合法的东西为何还要收缴?为何在收缴之后还要罚款15万元?
第四,方山警方所查获的“炸药约有1.7吨,电雷管共3922枚。”如此之多的爆炸物如果是非法的,那么,责任人必然触犯刑律且为重罪,方山警方为何不立案侦查而仅行政处罚15万元便匆匆了之?
上述四个极其简单的问题,不知方山县能否解释,更不知方山县能否解释清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方山安监部门在2010年8月1日已经通知聚鑫停业整顿,根据该规定,聚鑫应于同日将剩余全部雷管、炸药登记造册,报方山县公安机关监督销毁,可直到2010年8月5日,方山警方在聚鑫已经上交雷管炸药的前提下,仍查获“炸药约有1.7吨,电雷管共3922枚。”显然聚鑫的行为是非法储存爆炸物。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七)款规定:“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方山安监机关在2010年8月1日即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聚鑫停业整顿并上缴全部雷管炸药,可聚鑫上缴部分雷管炸药后,仍被查获“炸药约有1.7吨,电雷管共3922枚。”显然,
聚鑫构成非法储存,且非法储存数量远远超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最低数量的五倍以上,显然,张志雄作为聚鑫的实际控制人,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方山县在查明上述事实之后,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聚鑫处以15万元的罚款,显然是以罚代刑。
聚鑫所有的《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开采矿种和经营范围均是“陶瓷土”,而聚鑫实际开采和经营的却是铝矿。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聚鑫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聚鑫不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聚鑫几年来一直在开采经营铝矿,不但没有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而且能在七天之内就能获批雷管4000枚、炸药4.992吨,能在安监机关责令其上交全部雷管、炸药之后隐藏炸药1.7吨、雷管3922枚,更能在被查获之后罚款15万元了事,同时还能让公安机关得出“通过正规审批手续”这一结论,这其间的内幕实在让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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